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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三)
时间:2023-12-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李某某、胡某倒卖文物案

——依法严惩通过变造文物骗取拍卖许可后以拍卖“合法”手段倒卖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要旨】

对通过变造文物的方式骗取文物拍卖许可,企图用正规拍卖手段实现倒卖文物非法目的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履行修复被损害文物的民事责任,切实保护文物资源。

【基本案情】

青铜器是我国重要的文物类别之一,部分青铜器上镌刻有内容丰富的铭文,多可与古文献相互印证,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如西周郑羌伯作青铜鬲,口沿铸“郑羌伯作季姜尊鬲其永宝用”,根据铭文可知此鬲由郑羌伯为迎娶季姜而制作,史料价值丰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9月出生,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胡某,男,1968年4月出生,文物修复自由职业者。

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为将自己持有的来路不明的青铜器拍卖变现,以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掩护,按照有关青铜器著录中所记载的相同器形青铜器上的铭文、族徽,指使被告人胡某将上述铭文、族徽錾刻到涉案青铜器上,将来路不明的青铜器伪造成符合法律规定有传承的青铜器,后以伪造的海外购买记录发票到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骗取拍卖许可,意图以拍卖的方式倒卖文物。经鉴定,涉案文物属于西周文物,为三级文物。

2022年3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后于7月1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判处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文物修复费用、鉴定费用等民事责任。10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胡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揭开文物拍卖资质及拍卖许可的“合法”面纱,认定拍卖文物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本案为首例公安部督办以拍卖方式倒卖青铜器的倒卖文物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经与文物行政部门专家座谈,了解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出土文物,文物行政部门一般依据公开出版著录及国有文物商店出具的发票等购买记录,认定文物属于有传承的文物,进而准许拍卖。本案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拍品清单显示伯鱼作青铜鼎、郑羌伯作青铜鬲均为“有1949年前著录”。伯鱼作青铜鼎、郑羌伯作青铜鬲分别刻有《三代吉金文存》《小校经阁金文》上记录的铭文。经鉴定,涉案青铜器上的铭文均是新錾刻,并非著录中记载的青铜器。从表面上看,本案中拍卖公司已取得从事文物拍卖的行政许可,李某某已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海外拍卖票据,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准许拍卖。但实际上涉案文物的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二)以錾刻铭文的方式变造文物、破坏文物本体应当认定为着手实施犯罪的时间节点,从而准确认定犯罪形态。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重点围绕电子数据开展调查取证。经查,李某某曾向胡某提供《三代吉金文存》和《小校经阁金文》两本著录上的青铜器铭文、族徽式样,说明錾刻的大小及位置,并支付手工费,后由胡某将上述铭文、族徽錾刻在两件备拍的青铜器上,再邮寄给李某某,从而将来路不明的文物伪造成传世文物,进而骗取文物主管单位的拍卖许可,意图通过拍卖等合法手段达到非法倒卖文物目的。虽然涉案文物在预展前已经撤拍,没有具体的出售、购买行为,但是两名被告人破坏文物本体的錾刻行为已经对我国文物管理制度产生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应当认定其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

(三)强化执法与约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安全。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接到公安机关反馈的涉案拍卖公司2021年秋季拍卖会有关违法线索后,立即协调文化执法部门一同到现场核实,及时为办案人员提供文物鉴定专业意见,并多次组织专家进行涉案文物鉴定,全力配合案件侦办工作。同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及时启动约谈机制,对涉事公司提出严肃警告,并敦促其开展整改,后续对该公司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四)破坏文物本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为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錾刻铭文的行为不仅对文物本体造成实际损害,同时也破坏了文物的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艺术价值,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向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线索。为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检察机关委托具有文物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价格评估机构,分别就文物现状、损坏情况、修复方法、修复所需费用等进行评估鉴定。

【典型意义】

(一)依法审查拍卖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认定文物性质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在审查以合法拍卖会的形式贩卖文物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与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沟通,准确认定涉案文物准拍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重点围绕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审查要点,结合犯罪手段判断涉案文物是否真正符合准许经营条件,并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明确涉案文物的买卖来源是否合法。

(二)建立“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案双查办案模式,充分履职全方位保护历史文物。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刑事追诉、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手段追究违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文物修复的民事责任及拍卖企业、人员的行政责任,实现文物资源的全方位保护。同时,进一步加大警示力度,促进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预防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切实维护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国家文物管理制度适用于文物的考古发掘、收藏流转及出入境管理等各个方面,上述任何环节的犯罪行为均会对文物管理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不能仅仅以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作为犯罪形态的判断标准,应以犯罪手段是否对文物本体和文物管理制度已经产生现实的、紧迫的、具体的侵害,进而判断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的时间节点,从而认定案件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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