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检察要闻       检务公开       杭检党建       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检察风采
今天是:
本院动态    
· 自治区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
· 检察长发挥头雁效应带领公诉团队...
· 市旗两级团委到杭锦后旗检察院调...
· 杭锦后旗检察院召开自治区党委巡...
· 杭锦后旗检察院王博检察长向旗第...
· 杭锦后旗检察院王博检察长向市院...
案件发布    
· 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水恒涉嫌受...
·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
· 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钱...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六起“...
· 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 | 杭锦后旗检...
· 浙江舟山:提起公诉的一起特大香...
典型案例    
· 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
· 2023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十)
· 2023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九)
· 2023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八)
· 2023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七)
· 2023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六)
当前位置:首页>>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3-12-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王某某倒卖文物案

——收购出土文物后拒不交代去向的,可综合其他事实证据认定具有牟利目的

【要旨】

对于行为人明知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所获取的文物仍多次收购,且拒不交代文物去向的,可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其具有牟利目的,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审判机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检察机关应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抗诉。

【基本案情】

殷墟是中国第一个有文献记载,并为甲骨文及考古发掘所证实的商代晚期都城遗址。殷墟出土的后母戊鼎、牛方鼎等青铜重器,代表了中国古代青铜文化的重要成就,是中国礼制制度的重要见证。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3月出生,某古玩店经营者。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为目的,多次从董某、王某甲、史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青铜簋、青铜圆鼎、青铜提梁壶、青铜花觚等青铜器数十件。上述文物系董某、王某甲、史某某等盗墓人员从殷墟遗址保护范围内盗挖所得。案发后,共追缴青铜器37件,经鉴定,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17件,一般文物18件。

2020年2月17日,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以王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1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11月25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12月9日,殷都区检察院以本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1年3月13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2年2月25日,殷都区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王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数据赋能促进线索深挖,引导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安阳市打击破坏殷墟遗址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涉案人员众多、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不同、案情相互交叉,检察机关建立类案数据库,集中采集涉文物犯罪人员的身份、住址、同村同姓关联人员、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检察机关通过信息比对发现,蔡某某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和董某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中的收购人员,年龄、体型、外貌特征、居住地等主要信息基本一致,确认王某某的真实身份。

(二)全面审查证据确定牟利目的,准确定性提出抗诉。王某某到案后,辩称自己持有“收藏证”,拒不承认收购文物时具有牟利目的。检察机关围绕分歧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王某某收购文物后随意堆放或掩埋,对文物价值减损持放任态度,不符合文物收藏者的行为习惯;到案后未能全部退缴文物且拒不交代去向,对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的部分文物无法说清来源,对辩解无法自圆其说。同时,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文物非法买卖的行业表征。王某某以经营古玩店为生,无其他收入来源,先后6次从盗墓分子手中高价收购青铜器,且均以现金支付。综合王某某上述行为及其职业、收入来源、交易记录等,足以认定王某某直接从盗墓分子手中收购文物,具有从中牟利的主观故意,应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判决王某某犯倒卖文物罪,王某某未上诉。

(三)全链条打击与系统预防并重。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坚持打击犯罪和追缴文物同步,通过对王某某及其家属释法说理,促使其在案件提起公诉前主动退回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5件。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文化层被破坏及地下文物市场交易乱象等问题,向安阳殷墟保护管理委员会、安阳市文物局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依法对文物市场进行专项整治。检察机关针对文物保护管理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公安局、安阳市文物局等部门建立殷墟保护行政与司法联动协作机制,切实增强文物保护力度,织密文物保护网络。

(四)健全文物安全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文物安全防范能力。河南省文物行政部门推进全省文博单位重要部位视频监控资源联入“雪亮工程”总平台。安阳市文物行政部门建立市、县监控平台,接入市公安局文物保护支队监控中心,提升文物安全预警水平。同时,安阳市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络,实现市、县、乡三级文物安全责任书签订及年终考核全覆盖,创新建立文物安全“一保一警一消防”制度,逐步明确县级以上文保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安全责任人、责任民警和消防指导员,共同守护文物安全。

【典型意义】

(一)以大数据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检察机关办理殷墟遗址文物犯罪系列案件中,树立数字化办案思维,注重梳理、研判在案人员供述的犯罪事实及文物的来源、去向,将大量案件信息及时转化为数据资源,构建专项监督模型,对上下游犯罪线索进行串、并联,对其中涉及的可疑交叉人员进行身份对比,深挖漏罪、漏犯,实现了由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的转变。

(二)以证据为核心提升文物犯罪指控能力。收购文物时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准确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倒卖文物罪的关键所在。检察机关应围绕行为人的从业经历、收入来源、交易价格、购买次数和件数以及文物来源、保管方式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后依法认定。对法院判决认定罪名有误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确保罚当其罪,实现对倒卖文物行为的从严打击。

(三)以综合履职协同发力提升文物保护能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定期会商机制,解决文物犯罪案件侦办、诉讼中的难题,形成打击文物犯罪合力。加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协调联动,联合建立守护殷墟协作配合机制,推进殷墟遗址保护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实现文物犯罪“治罪”与“治理”并重,以法治之力守护中华文脉。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正义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