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今天是:
本院动态    
· 自治区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
· 检察长发挥头雁效应带领公诉团队...
· 市旗两级团委到杭锦后旗检察院调...
· 杭锦后旗检察院召开自治区党委巡...
· 杭锦后旗检察院王博检察长向市院...
· 发挥检察职能 维护民族团结|杭锦...
案件发布    
· 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水恒涉嫌受...
·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
· 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钱...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六起“...
· 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 | 杭锦后旗检...
· 浙江舟山:提起公诉的一起特大香...
典型案例    
· 最高检发布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 醉驾以案释法案例
· 五部门联合发布打击海上非设关地...
· 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
· 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
· “铭记抗战历史 传承抗战精神”检...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18-07-05  作者:法律政策研究室  新闻来源: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2

 

    20134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4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4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4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5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52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