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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时间:2019-08-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⑴.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⑵.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⑶.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⑷.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⑸.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⑹.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⑺.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⑻.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内设机构改革后剩余7个:行政管理部、业务管理部、侦查监督部、公诉部、控告申诉部、民事行政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

全院共有检察专项编制56个,实有在职人员66人,退休人员24人,临时聘用人员20人。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684.79万元,具体使用安排情况为:

1.公共安全预算支出数为871.27万元,主要用于基本支出中人员工资福利支出732.4万元,公用支出138.87万元。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预算支出数为32.22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行政单位医疗支出。

3、住房保障预算支出数为64.4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二、关于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1,684.79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1,543.28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41.51万元;支出总计1,684.79万元,其中: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00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减少606.94万元,下降26.50%;支出总计减少606.94万元,下降26.50%。主要原因:一是按照转隶监察委经费划转规定,办案业务费、办案装备经费扣减后划转给监察委二是本年度地方财政部门只负但退休人员工资项目外工资部分,项目外的工资由社保部分发放,与上年相比其他收入减少。

(二)关于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1,543.2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28.00万元,占92.5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0.00%;其他收入115.29万元,占7.50%。

(三)关于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1,684.7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77.28万元,占63.90%;项目支出607.51万元,占36.1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0.00%。

(四)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569.51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141.51万元;支出总计1,569.51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0.00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收入减少523.84万元,下降25.00%;支出减少523.84万元,下降25.00%。主要原因:是检察院按照转隶监察委经费划转规定,办案业务费、办案装备经费扣减后划转给监察委,维修改造项目资金减少。

(五)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569.5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62.00万元,占57.10%;项目支出607.51万元,占38.70%。

(六)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62.0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823.1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16.86万元、津贴补贴434.54万元、奖金17.81万元、职工医疗保险32.22万元、其它社会保障缴费26.57万元、住房公积金63.93万元、其它工资福利支出31.2万元,较上年减少16.50万元,主要原因是:有人员调出和在职人员到龄退休;公用经费138.8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咨询费、手续费等,较上年增加18.77万元,主要原因是:工会经费比上年增长。

(七)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73.00万元,支出决算为58.98万元,完成预算的80.8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54.98万元,完成预算的79.7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00%。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58.98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4.98万元,占93.20%;公务接待费支出4.00万元,占6.8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4.9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39.98万元,用于更新执法执勤用车2辆,车均购置费19.99万元,较上年增加39.9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5.00万元,用于日常用行加油、维修、车辆保险,车均运维费1.25万元,较上年减少3.00万元,主要原因是部分车辆转隶到监察委,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4.00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4.00万元,接待50批次,共接待780人次。主要用于上级部门来人和会议接待。国(境)外接待费0.00万元,接待0批次,共接待0人次。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8.87万元,比2017年增加18.77万元,增长15.60%。主要原因是:工会经遇比上年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4.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4.00万元,比2017年减少18.70万元,降低25.70%,主要原因是:装备经费减少;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比2017年增加(减少)0.00万元,增长(降低)0.00%;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比2017年增加(减少)0.00万元,增长(降低)0.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3辆,主要用于:日常后勤保障;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9辆,主要用于: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比2017年增加(减少)0.0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比2017年增加(减少)0.0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作为现阶段的一项重要政治工作抓紧抓好。截至目前,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23人,不捕3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涉黑涉恶案件8件37人。依法纠正杭锦后旗公安局不当认定涉恶案件5件21人。提前介入包头涉黑案件1件27人,近期又提前介入兴安盟涉黑案件1件。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及自治区院、市院、旗委政法委、旗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传达的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2018年年初,本旗首次公检法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在我院召开,对涉黑涉恶案件各部门协调配合,案件证据标准及证据收集等问题及时沟通,统一执法尺度。2018年10月,针对涉黑涉恶案件审查中发现的5个方面问题向旗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进行专题汇报。利用全院一周一部署例会通报扫黑除恶案件情况及工作推进情况,使全院干警深刻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艰巨性。

成立扫黑除恶指挥中心,对涉黑涉恶案件集中统一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成立两个专案组负责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在审查起诉市检察院交办的孟某利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我院四次邀请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旗法院与侦查机关临河区公安局召开案件联席会,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净化了社会环境。

通过微信公众号发送扫黑除恶相关内容三十余条,阅读量超万人;编撰印发了杭锦后旗检察院扫黑除恶工作专刊;在本院检察服务大厅等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横幅、播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标语。印制扫黑除恶宣传册,深入到我旗各个乡镇,进行扫黑除恶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强化批捕、起诉职能。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集中力量办理了传播淫秽物品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违法发放贷款案等一批较为复杂的疑难案件。截止目前,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公诉部门移送逮捕各类刑事案件84件11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5件86人不批准逮捕20件33人;受理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案件7件13人;受理侦查监督案件12件,受理立案监督案件4件。受理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共158件229人(含积存案件28件33人),提起公诉123件162人,审结起诉率86.2%,审结不起诉12件26人,审结不起诉率13.8%;追诉3人

2017年3月份、2018年6月份,杭锦后旗头道桥镇民建村廉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多人先后两次以土地存在纠纷为由将啸天农业合作社建好的绿色网围栏推倒。针对这一涉众型案件,我院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一方面对案情吃透;另一方面向与案件起因有关的村社及村民了解情况,同时派出十余名干警深入乡村普法宣传。经研究,我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为了将矛盾彻底化解,我院在民建村召开学习宪法主题活动,邀请村社党员和群众参加。在活动中,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剖析,详细解释了我院不批捕的法律依据,使村民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和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传达了党对老百姓的关心以及企业的大局意识。活动中,我院向民建村提出了关于农村土地权属厘清的建议,确保长治久安。

主动适应监察委改革,与本旗监察委员会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共同会签了《案件移送办法(试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试行)》等规定,提前介入并审查起诉本旗监察委移送案件2件2人。向纪委监察委移送、通报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和违法违纪线索15份,移送自治区“五·零八”涉黑专案保护伞线索9条。

(三)积极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审查,坚持少捕慎捕积极帮教涉案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进行心理疏导,邀请各单位代表座谈探讨合力保护未成年人。联合市检察院青工委向旗奋斗小学赠送电脑、书籍,组织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王博检察长担任奋斗中学法治副校长并积极履职。2015年起本院组建校园宣传团,累计走进15所学校对15000余名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校园法制宣传覆盖率达90%,并与多所学校建立了法制教育长期合作关系。积极帮教涉案未成年人,通过帮教、保护措施,我旗未成年人犯罪率同比下降80%,2018年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提请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件3,不批准逮捕1件2人,办理侵害未成人权利案件6件6人。公诉部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件5人,提起公诉3件4人(去年积存1件2人),不起诉1件1人(去年积存案件,法定不起诉),正在审查1件3人;办理侵害未成人权利案件6件7人。

(四)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变被动为主动,强化民行监督案件风险评估,扎实开展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行动,着力推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共审查办理各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57件,分别为审判程序违法案件5件,执行监督案件6件,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案件43件,不服生效判决裁定3件。

(五)强化公益诉讼职能。截止目前,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5件,其中环境资源保护领域16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1件、国土出让领域3件、食品安全领域25件;立案审查3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35份,已全部整改回复,其余案件正在持续推进中。

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及时制定了公益诉讼的整体思路,考虑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确立了全院大公益诉讼格局,成立了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制定出台了《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一体化工作办法》,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研判监督策略,统一调配办案力量的一体化指挥调度机制有序运行。旗委、人大、政府专题听取了公益诉讼工作汇报,对我院公益诉讼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积极开展公益诉讼诉前工作、建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机制,主动与侦监、公诉、控申等部门联系,拓宽发现案件线索,加强协作机制。

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联席会议1次,并集中对杭锦后旗7所学校以及学校周边住宿小饭桌、其他25家食品生产企业、农贸市场进行了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5件,向被监督行政机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书2份,被监督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本院。周边群众对检查活动大力赞扬,积极配合提供线索,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11月,经旗委、旗政府协调,将我院纳入关停拆除北郊湿地砖瓦窑厂工作和关停拆除陕坝镇周边砂石厂工作中。我院高度重视这两项工作,积极行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协调,迅速进入实地调查。在砖瓦窑厂关停工作中,我院民行部门采取实地拍照取证、砖瓦厂用地手续调查、走访调查砖瓦厂厂长等措施,详细排查工厂情况,对先前参与具体工作的行政单位提出工作建议,依法实施监督。在关停砂石厂的工作中,我院民行部门逐一走访陕坝镇周边40家砂石厂,对其分布情况绘制成图,对其运行情况详细登记,对近三年来已关闭的砂石厂回访核实关闭情况,与先前参与该项行动的7家单位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合法、有效的方法关停砂石厂。目前,两项工作正在顺利进行中,对陕坝镇乃至杭锦后旗的水资源保护,防治空气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全面落实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强化看守所监管活动监督,积极开展和探索新增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工作。与旗司法局联合开展了全旗社区矫正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尚未发现脱管、漏管、虚管的现象。对监所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各种违法情况及时纠正。对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人民法院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案件进行了核查摸底和清理纠正工作。对1名罪犯未交付执行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截至目前,刑执部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2件12人,采纳10件10人,占逮捕数的17%,对监管场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5份,检察建议4份,对监外执行监督发出检察建议7份。

(七)强化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今年以来控申部门共接待来信来访89件141人(次),共受理控告申诉类信访案件58件81人(次),受理民事行政监督类信访9件9人(次),刑事申诉案件1件1人;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6件6人(次),发放救助金101000元;进行远程视频接访10件10人次控申部门积极开展“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工作与旗司法局协同配合,对全面推行律师代理申诉案件进行了沟通。积极探索刑事申诉公开答复、司法救助公开审查听证,在申诉人所在村委会举行刑事申诉公开答复会,举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公开审查听证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办理黄佳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案时发放救助金2000元。同时,联系干召庙镇政府为其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在其高中升学时,积极与学校、教育系统沟通联系,充分考虑黄佳乐特殊的家庭情况和未来的就业发展,建议其到职业技术学校就读,最终黄佳乐采纳检察官建议,报考巴彦淖尔市职业技术学校财会专业并被录取,被救助人经常与承办检察官联系。在我院大力宣传推动下,社会各界主动与我院联系,申请救助。

(八)强化案件管理工作。案件管理中心开展流程监控347余次,监控案件335件,结案审核303件,根据记录内容口头提示210余次,提供各类业务指导400余次。登记入库涉案财物38件,出库涉案财物32件。共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36次,受理并办理阅卷36次,电话查询24次。依托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共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241条,公开起诉书127份,不起诉决定书16份,受理网上辩护与代理预约业务11次,依托检务公开查询系统公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29份。提供统计数据查询56余次,共纠正数据质量问题27次。上报统计分析4篇,为领导决策提供了方便,案件质量把控、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和案件公开等各项工作能力稳步提升。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目录,仅供参考,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比如可将类级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细化解释到项级。)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邢述华      联系电话:0478-7931997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正义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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