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孟宪利自2015年以来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控制、垄断临河地区、杭锦后旗地区的韭菜销售市场,并通过发放工资、支付办事费、共同非法获利等手段,网罗、纠集、拉拢、控制社会闲散人员及有前科劣迹人员,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孟宪利、崔利国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刘凯仿、徐光、孙晓清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李臻、张鑫、尹愿为一般参加者的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多起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鑫、李虎受被告人崔利国指挥,各实施一起违法犯罪活动。以上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旗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是本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受理且提起公诉的第一起公开审理并宣判的涉黑犯罪案件。案件办理期间,本院多次与临河区公安局、旗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定性、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并邀请市检察院、市中级中级法院参与会议进行实时业务指导。副检察长徐飞航全程参与了对10名被告人的讯问,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博全程参与了为期三天的庭审。最终,10名被告人均被旗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本案的公正审判,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充分表明我们“扫黑务净 除恶务尽”的坚强决心和信心。今后,本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法院保持密切配合,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