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惹某翻窗户进入杭锦后旗团结镇立新村7社村民张某家,趁张某夫妇正在熟睡中,进入家中盗窃三件衣服被张某发现后,慌不择路的惹某将衣服扔下逃跑。
并不罢休的惹某几日之后,趁村民刘某熟睡中,进入其经营的饭店内,盗窃现金193元,后又被发现,仓皇而逃。
由于犯罪嫌疑人惹某家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县,系少数民族,语言沟通困难,且涉案金额较少,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协调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至本旗看守所内。
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已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旗法院以被告人惹某涉嫌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近年来,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的多起案件中,根据被告人实际情况,“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多次联合法院,将法庭搬到被告人所在乡镇、家中等方便被告人出庭的场所,并通过典型案例,以公开、透明、直观的方式,以案释法,实现法律教育、警示作用,让“法”的意识逐步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心中,最终让“巡回法庭”成为检察机关有效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
文·摄影/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