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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
时间:2020-04-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岁末年初,杭锦后旗一名社区矫正对象马某勇当“战疫”排头兵的先进事迹在市、旗两级新闻媒体广泛报道。2020年1月,马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马某甘愿奉献,争当志愿者,在值守夜班的时候,正值是小区禁止车辆出入的关键时刻,赶上小区有一位孕妇临产,需要及时送往医院,他急中生智,随机应变,将孕妇车辆放行,避免了一场危险。马某甘愿奉献,争当志愿者的事迹得到了社区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对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斗争中有突出表现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提请减刑的通知》,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核实,了解到马某缓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无违法违纪行为,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积极投身志愿行动,奋战在疫情防控第一线,有突出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2020年4月8日,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拟同意杭锦后旗司法局按程序上报审核,减刑幅度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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